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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的重大贡献和历史局限

1998-12-06 来源:光明日报 黄楠森 我有话说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至今有五十年了。回顾已往五十年的历史,《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世界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和自由解放而斗争的事业起了鼓舞、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对维护和改善世界各国的人权状况也具有积极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和发表有深刻的时代背景。

一是当时(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不仅发动侵略战争,而且所到之处肆意残酷迫害和屠杀人民,烧杀奸淫无恶不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都得不到起码的保证,财产被任意剥夺、破坏,损失不计其数。据统计,仅欧亚两个战场就各自死亡了两千多万人,整个人类的生存都受到严重威胁,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浩劫。战争虽然以人民的胜利和法西斯反动势力的灭亡而告终,但血的教训使各国人民和政府深刻认识到维护基本人权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战争的胜利,也使各国统治阶级中压迫和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削弱,争取自由、平等、民主、进步的群众的力量得到加强。他们要求改变由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等差别所造成的社会歧视和立法上享有人权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维护、改善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客观上削弱了老殖民主义,同时启发、教育和锻炼了人民,结果在战后促进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面临瓦解的局面。

四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所起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作用,以及战后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出现了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

这些因素的综合形成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人们开始觉悟到,能否免于战争、暴力、贫困而享受基本人权,已不是一国政府和人民仅仅依靠自己内部努力就能保证的事。虽然成立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宣言和宪章中都已重申人权的重要性,并把“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专门以人权为主题,以参加联合国所有国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有关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所以1948年联合国讨论并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决不是偶然的,这是时代的呼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以宣言的形式展示世界各国对人权这一重大问题的共识,顺乎历史潮流,这一行动本身就有进步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继承、吸取了人类文化遗产中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一般观念,特别是近现代西方国家有关人权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人民争取、维护人权的强烈愿望和当时多数人的认识水平,与当时欧美各国人权立法中体现的人权概念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充实和扩大,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大体说来,这些贡献是:

一、《宣言》对人权主体的规定比过去明确与完全,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宣言》的一系列条款中都强调“人人”,第1条是宣布总的原则:“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则明确规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和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这是贯彻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但《宪章》比较笼统,《宣言》则进一步具体化了。这是总结了已往各国人权实施的教训,特别是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压制、侵犯和剥夺人民人权的惨痛教训,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欧美各国人民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之后,虽然在宪法上明确废除封建特权,确立了人人平等的人权原则,但人民实际享受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由于受到财产、种族、性别等等各种限制,被部分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权。如法国《人权宣言》公布后不久就实行《纳税选举法》,以纳税多少将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结果当时只有400多万“积极公民”有选举权,而2000多万“消极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而且只能选5万名富有者为“选举人”,由他们去选举议员、法官和行政官。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也被宣布为“消极公民”。经过长期斗争,直到二战以后才实现了投票箱前的人人平等。又如美国《独立宣言》虽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这个“人”不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有色人种,也不包括妇女。直到1870年才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和种族歧视条款,1964年中才取消了选举权的“人头税”限制,1970年才废除了选举权的“测验文化程度”的限制。直到1920年法律才规定“不得因性别关系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国民的投票权”,而1972年国会通过的关于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未得到足够的州立法机关批准。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加上当时是二战后不久,世界人民对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残酷迫害屠杀人民、灭绝种族的暴行记忆犹新,老的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把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视作下等人”、“劣等民族”,暴力镇压民族独立运动,无视甚至任意侵犯和剥夺当地人民人权的情况仍然严重存在。因此,《宣言》首先确定人权的“人”是指“所有人”,明确否定借口各种社会区别来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人权。这的确是吸取了各国人权实施的经验教训,反映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要求,应该说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二、《宣言》对权利的具体规定比过去更为广泛,内容涉及到人们社会实践、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与欧美人权的国内立法相比有些方面确实有所进步,因而可以说是代表了新的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权概念,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式,这对促进各国人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展开来看,《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其中27条是对具体人权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及政治权利。从第3条至第21条,主要是个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应享有的各种自由和平等权利。客观地说,这类权利基本上是根据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和立法模式制定的,没有什么明显的进步。另一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从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第22条是宣布基本原则:“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通过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第25条是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的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并指出妇女和儿童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应该说,宣言的这些内容是对西方那种把人权归结为只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狭隘的传统观念的一个突破。正是以此为基础,后来联合国又进一步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与《宣言》一起构成了公认的“国际人权宪章”。而两公约在序言中都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和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这就是说《宣言》的精神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完整的人权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尊重、实现、维护、发展人权,评价人权状况,必须坚持人权的全面性。这是《宣言》反映各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广大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人民的要求,而获得的国际人权观念的又一大进步。

三、《宣言》把权利和义务联系起来,否定没有义务、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宣言》第29条强调“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要“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要“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特别是强调“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这是正确的。这就是说,不存在什么个人的“绝对权利”、“绝对自由”,因为人总是社会的人,不存在与世隔绝、脱离社会和他人的孤立的个人,任何人只有与社会、他人发生一定的社会联系和关系才能生存和发展。《宣言》在人权问题上明确主张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反对那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片面的人权观,应该说这也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四、《宣言》要求建立一种使其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国际的秩序”。这是《宣言》第28条提出的,这条表面似乎抽象,但只要联系《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宣言》开始的《序言》就可以理解,实际上是在批判发动侵略战争和严重压制、侵犯、破坏和践踏人权的法西斯主义,以及殖民主义等压迫人民的暴政,指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就是建立一种所有人(而不是少数人)都能享受真正自由、平等、人权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说,《宣言》这一条所蕴含的思想,符合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世界人民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斗争,建立尊重各国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正义事业,是有积极意义的。

综上分析可见,《宣言》的内容从总体上看是积极的进步的。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宣言》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后来世界人民争取、维护、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此必须充分肯定。

同时,必须指出,《宣言》在起草过程中虽然经过激烈讨论和反复磋商,但由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是西方传统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和人权观,因而即便是有所折衷和妥协,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历史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有:

一、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共同标准时,忽视了人权的特殊性,忽视了共同标准的实现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特点。作为世界性的人权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但整个宣言没有一处说明人权的特殊性,即人权的实现不能脱离而必须充分考虑各国的特殊条件和特殊表现,好像世界各国、各民族都处在同一经济、政治、文化水平上,问题和要求都相同,这显然是不全面的,是一项严重的疏忽。其实,现实的人不是抽象的人,都是具体的社会的人,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归根到底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而每个人的人权状况既与他所在的整个社会的人权状况有关,又与他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他所从事的工作、实践、生活等等情况有关。这都不是虚幻的、抽象的,而是具体实在的。所以,不仅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人权状况不尽相同,即便是同一时代、基本制度相同的国家、由于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各种具体历史条件不同,人权的状况也都不尽相同。人们获得人权和改善、提高享受人权的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只有承认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从不同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正确认识和解决不同国家所存在的不同的人权问题,这就是人权的特殊性。《世界人权宣言》的作者们正因为不理解或不重视这个道理,所以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共同标准时忽略了人权的特殊性。

二、把人权限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了人民、群众、民族、国家的权利,即集体人权。最后投票决定《宣言》文本的多数官员们信奉的是西方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所以他们在起草和通过《宣言》时,只是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忽略了群体、国家、民族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两者关系的正确规定。与此有联系的是这个缺点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上。整个《宣言》主要部分是讲个人的权利,很具体,虽然也谈到了对社会的义务问题(这点我们在上面已经充分肯定),可是只有一条原则,相比之下结构上是严重失衡。西方传统人权观片面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忽视义务和责任的倾向,在实践上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消极后果。这个缺点现在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还必须指出,正是由于当时西方仍然占有众多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老牌帝国主义强国代表的作用,《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像公开谴责法西斯主义那样谴责殖民主义,明确宣告支持民族自决权和种族平等权,而这正是广大亚、非、拉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强烈要求的首要人权。后来,只是随着世界非殖民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取得独立的新兴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才于1960年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3年、1965年先后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和《公约》,并终于突破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在1966年通过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上明确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之后,1968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20周年的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则以更加强烈的言词谴责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殖民主义,认为这些都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恶,消除它们是人类刻不容缓的最迫切的任务。应该说这些是对《宣言》的修正和发展。

当然,《宣言》的上述这些缺陷和不足与它的巨大贡献相比,是次要的、占第二位的内容。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正视它对于推进国际人权事业是必需的。我们认为,根据事实,客观地全面地分析《宣言》,给予《宣言》以应有的历史地位和公正评价,才是尊重《宣言》、尊重历史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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